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俊聰 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南三路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