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184號
TPDV,102,司促,24184,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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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維(原名陳岳韋)
      陳振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維(原│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103438│名:陳岳韋│4月21日起  │9月10日止  │       │
│  │元  │)、陳振田│      │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7%   │
│  │   │     │9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維(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438│名:陳岳韋│5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振田│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4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3,438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陳品維(原名:陳岳韋)前就讀淡江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陳振田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09,55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品維(原名:陳岳韋)自102年04月2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3,438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振田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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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