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112號
TPDV,102,司促,24112,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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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線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 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粟匡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聲請狀底應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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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