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信義線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 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粟匡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三、聲請狀底應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