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110號
TPDV,102,司促,24110,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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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頴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碩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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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