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093號
TPDV,102,司促,24093,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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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美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
  5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093號)
  (一)債務人呂美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05日止累計58,924元
    正未給付,其中54,274元為消費款;3,450元為循環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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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