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李阿麵
原告因給付保險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蘭陽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8,054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聲請
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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