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美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旭強(原名鄭稟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每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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