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施並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積企業有限公司、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林芸亦(原名林淑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蕹元(原名陳偉民)、林芸亦(原名林淑霞)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
勿省略)。
二、相對人京積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向管轄法院查詢有無聲
請清算;如未聲請,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
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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