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家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淑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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