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達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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