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742號
TPDV,102,司促,23742,2013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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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達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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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