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514號
TPDV,102,司促,23514,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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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紀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3514號)
(一)債務人白紀一於民國87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87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90年06月0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0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2 年09月11日止累計267,914 元正未給付,其中
   82,280元為本金;155,843 元為利息;29,791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白紀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11日止累計207,262 元正
   未給付,其中54,930元為消費款;148,732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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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