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497號
TPDV,102,司促,23497,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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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2349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靖惠 4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7295元│0000000000│09月 03日  │      │點七四    │
│  │   │502    │起     │      │       │
├──┼───┼─────┼──────┼──────┼───────┤
│ 002│新臺幣│高靖惠 4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0441 │0000000000│09月 03日  │      │點七五    │
│  │元  │502    │起     │      │       │
├──┼───┼─────┼──────┼──────┼───────┤
│ 003│新臺幣│高靖惠 46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72039│0000000000│09月 03日  │      │       │
│  │元  │20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3497號)
  緣相對人高靖惠於民國88年5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2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9 月2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639 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高靖惠於民國99年7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2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 年9 月2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206元及費用12462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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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