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463號
TPDV,102,司促,23463,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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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借貸時間、履行期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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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