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借貸時間、履行期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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