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木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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