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振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以
每月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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