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旭海
謝富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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