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160號
TPDV,102,司促,23160,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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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旭海
      謝富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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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