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瑞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
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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