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謝志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英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期起算?)。二、請釋明請求利率(借款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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