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078號
TPDV,102,司促,23078,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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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邱鈺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雲(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鴻國(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鴻儒(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永玲(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照欠額加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
  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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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