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邱鈺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雲(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鴻國(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鴻儒(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永玲(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照欠額加
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
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