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聖凱
紀慧玲
一、債務人林聖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加計年息百分之十五
.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紀慧玲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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