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915號
TPDV,102,司促,22915,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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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千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簡千峻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4394 元│     │8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簡千峻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2921 元│     │8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簡千峻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0883 │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2915號)
  (一)債務人簡千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7日止累計182,574元正未給
  付,其中168,198元為消費款;13,176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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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