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慶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芳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柒萬伍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