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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