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磊金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芷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柒仟叁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