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致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章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憲德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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