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801號
TPDV,102,司促,22801,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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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致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章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憲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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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