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658號
TPDV,102,司促,22658,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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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重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原因及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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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