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千玫
張碧霞
許陳昭華
許子湘
羅英妙
鄭水銀
楊聖賢
鄭筆賢
陳室娥
林宜萱
林雪珠
江家禎
蔡宗茂
蔡許秋子
吳淑芬
李春桃
鄭喜美
邱繽卉
江素梅
江素玲
陳維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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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22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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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請求金額(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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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詹千玫 │1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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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張碧霞 │100,000元 │
├──┼─────┼──────────┤
│0003│許陳昭華 │100,000元 │
├──┼─────┼──────────┤
│0004│許子湘 │100,000元 │
├──┼─────┼──────────┤
│0005│羅英妙 │100,000元 │
├──┼─────┼──────────┤
│0006│鄭水銀 │100,000元 │
├──┼─────┼──────────┤
│0007│楊聖賢 │200,000元 │
├──┼─────┼──────────┤
│0008│鄭筆賢 │100,000元 │
├──┼─────┼──────────┤
│0009│陳室娥 │100,000元 │
├──┼─────┼──────────┤
│0010│林宜萱 │100,000元 │
├──┼─────┼──────────┤
│0011│林雪珠 │300,000元 │
├──┼─────┼──────────┤
│0012│江家禎 │200,000元 │
├──┼─────┼──────────┤
│0013│蔡宗茂 │100,000元 │
├──┼─────┼──────────┤
│0014│蔡許秋子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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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吳淑芬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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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李春桃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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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鄭喜美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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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邱繽卉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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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江素梅 │9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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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江素玲 │200,000元 │
├──┼─────┼──────────┤
│0021│陳維毓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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