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615號
TPDV,102,司促,22615,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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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卿(原名陳張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每百元一角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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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