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524號
TPDV,102,司促,22524,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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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杰睿(原名林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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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