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462號
TPDV,102,司促,22462,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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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翠亨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慧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管委會之報備文件。
三、具狀更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名稱(應列全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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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