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翠亨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傑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慧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管委會之報備文件。三、具狀更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名稱(應列全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