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觀音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林紹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權人究為「觀音土木包工業」或林紹期?並提出「觀
音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說明其負責人為何人?如
曾冠達為負責人,則應更正聲請狀聲請人之名稱,並補正狀
末之簽名、蓋章)。
二、如債權人為林紹期,應補正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
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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