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建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沛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萬壹仟叁佰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零貳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