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312號
TPDV,102,司促,22312,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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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建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沛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萬壹仟叁佰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零貳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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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