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311號
TPDV,102,司促,22311,201309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建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福榮
      初沛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叁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柒
  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