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310號
TPDV,102,司促,22310,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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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建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沛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
  陸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
  肆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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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