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時賢
周育芳
李如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時賢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育芳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如松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