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292號
TPDV,102,司促,22292,201309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時賢
      周育芳
      李如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時賢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育芳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如松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