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鄭安妮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6樓
鄭欣榮 住同上
鄭炎生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鄭炎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中山區綺麗華廈管理委員會、李芝嫺
、施素碧、陳和鳳、美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臺北市中山區綺麗華廈管理委 員會、李芝嫺、施素碧、陳和鳳、美琦發支付命令,惟因聲 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 8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 元 、請提出委任狀正本、請釋明具體明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 名及住所、具體明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北市中山區綺麗華 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具體明確之請求原 因事實、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該裁定於 102 年8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