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741號
TPDV,102,司促,21741,2013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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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哲尉(即呂美珠之繼承人)
      蔡仲達(即呂美珠之繼承人)
      蔡宏杰(即呂美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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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