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哲尉(即呂美珠之繼承人)
蔡仲達(即呂美珠之繼承人)
蔡宏杰(即呂美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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