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晉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聲請人未成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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