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玉珠即全興五金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陸仟玖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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