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423號
TPDV,102,司促,19423,2013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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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支票分別記載受款
  人為「翁偉豪」、「蔡秀惠」而非聲請人陳秋香,為釋明聲
  請人即為票據權利人,請提出由受款人翁偉豪蔡秀惠背書
  交付聲請人之文件。聲請人若非依背書取得該票據,請陳明
  其他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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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