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連思甯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查大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業己解散,有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公司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02 年8 月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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