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15號
TPDV,102,司,215,201309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楊世緘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送達代收人 楊雪卿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68樓
相 對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上列聲請人就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世緘(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收支表、 財產目錄、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 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英屬蓋曼群島商全 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 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世緘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 業據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財產目錄、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 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帳冊清 單、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楊世緘之同意書、身分證明文 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 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據上,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1/1頁


參考資料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