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11號
TPDV,102,司,211,2013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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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吳秀瀅即睿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睿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秀瀅睿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睿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吳秀瀅即睿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睿 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其(即吳 秀瀅;護照號碼:000000000;國內住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2樓;國外住址:Suite 2801,28th F,Two Pacific Place,88 Queensway,Hong Kong。)之同意為簿冊 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秀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帳冊清表、同意書、身 分證件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 98年度審司字第185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 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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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秀瀅即睿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