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10號
TPDV,102,司,210,201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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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 對 人 宏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賴麗玉(民國五十五年七月十四日生,住雲林縣大埤鄉○○路○巷○弄○○號)為宏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二八三二七一六九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邑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 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 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 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再者,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 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宏邑有限公司(下稱宏邑公司) 截至民國102 年8 月1 日共計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臺幣(下同)2,158,064 元,宏邑公司負責人即惟一股東 王清水於102 年3 月9 日死亡,宏邑公司並經臺北市政府98 年11月3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 宏邑公司解散後選任王清水為清算人,然鈞院迄未受理宏邑 公司聲報清算人事件,而王清水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又 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宏邑公司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強制執行及稅捐債權保全處分無從辦理。為此,聲 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 法第81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之宏邑公司滯 欠聲請人營業稅合計2,158,064 元(含本稅、滯納金及滯納 利息)之情,有聲請人所提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堪認 聲請人係屬利害關係之人。又宏邑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廢止在 案之事實,亦有宏邑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而宏邑公司 惟一股東兼負責人王清水已於102 年3 月9 日死亡,且王清 水已無現存之法定繼承人乙情,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家庭 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足徵屬實。是為處



理宏邑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 請為宏邑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宏邑公 司惟一股東僅王清水一人,且王清水已無繼承人可擔任宏邑 公司之清算人,而賴麗玉曾擔任宏邑公司之負責人,應較熟 稔宏邑公司之營業、財產與財務狀況,因此,為便於處理宏 邑公司之清算事務,茲選派賴麗玉擔任宏邑公司之清算人應 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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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