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3號
抗 告 人 陳顯堂
陳穎立
陳鼎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司字第203 號
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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