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榮昌
代 理 人 游純颯
相 對 人 陳炎水
孫江禮
許成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之書狀繕本、
本院函及開庭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公
示送達公告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及海外版)。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
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