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37號
TPDV,102,司,137,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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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榮昌
代 理 人 游純颯
相 對 人 陳炎水
      孫江禮
      許成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之書狀繕本、
本院函及開庭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公
示送達公告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及海外版)。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
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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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