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90號
TPDV,102,勞執,90,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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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謝孟玲
相 對 人 慶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之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貳萬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至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轉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所指派之調 解人於民國102年8月 9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一項 「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20,000元達成和解 ,資方應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至勞方( 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僅 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匯入新臺幣15,350元,尚餘 4,650元迄 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 ,聲請就尚欠款項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 府102年8月19日府勞動字第 00000000000號函、中華民國勞 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存摺內頁等件影本為證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 府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所指派之調解人於102年8 月9日調解成立, 兩造就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 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20,000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 國102年8月19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至勞方原薪資帳戶」之 內容達成合意,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8月19日府 勞動字第 000000000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 案履行其義務,僅於102年8月19日給付其中15,350元,尚餘 4,650元未給付, 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 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



請裁定准予就尚欠之4,650元部分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 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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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