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39號
TPDV,101,重訴,839,2013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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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程海濱
相 對 人 郭林梅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顯 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 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 ,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依最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共有物 ,致聲請人分得之土地面積減少,應屬行政人員作業上之錯 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應有部分比例認定有誤,並非判決有誤 寫、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 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聲請人若不服本 院判決主文諭知之內容,應循上訴程序以為救濟,併此敘明 。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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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