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原 告 簡雪妃 劉公明 郭淑蘭 黃紫沛 劉新曦 鄒霞萍 翁淑貞 蔡婉純 張鴻榮 潘蕙玲 賴習 方淑芬 陳筠棋 傅珮玲 蔡承劭 徐鳳華 廖素足 許惠琪 陳怡光 謝穎如 蔡欣玲 李國賢 陳小美 陳欣君 宋瑞祥 周冠廷 陳嘉曄 王孝勤 吳致瑋 黃映雪 湯翼嘉 劉謙 康鈴艷 盧春寶 陳藝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陳瑞祥律師被 告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林曼麗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陳俊文律師參 加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參 加 人 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辛得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被告應說明就原告請求金額是否爭執。三、原告及參加人應說明原始設計中橫送傳送軸與定位板之間隙 為多少公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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